獲證后的監督
4.5.1 監督頻次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后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對工廠進行一次監督檢查。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安全和電磁兼容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者、工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監督的方式采用: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 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必要時可抽取樣品送檢測機構檢測。
由認證機構根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6),對工廠進行監督審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規定的第3、4、5、9項是每次監督審查的必查內容,其他項可進行選查,每四年至少覆蓋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監督復查的時間,根據獲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為1-2個人日。
4.5.3 抽樣檢測
需要時,對獲證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的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包括生產線、倉庫、市場)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負責。具體抽樣方法和要求按認證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認證檢測采用的標準所規定的項目均可作為抽樣檢測項目。
認證機構可針對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以及其對產品安全性或電磁兼容性能影響程度,進行部分或全部項目的檢測。
4.5.4 結果評價
監督復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監督復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消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