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文件與資料管理
4.5.1總則
制定《文件管理規定》以明確管理與品質系統相關之所有文件及資料的方法,其范圍應涵蓋外部文件原稿。
4.5.2文件與資料之核準與發行
(1) 文件與資料之分發應由權責人員審查其適用性。
(2) 編制文件的登錄、收發等管理臺帳以確保:
A. 在品質系統運作之重要場所都發布所需之文件且確保為有效文件,如:工程圖樣標準、部品檢查仕樣書、裝配仕樣書、標準作業手順書、檢查手順書、捆包仕樣書等。
B. 及時撤換無效或作廢之文件,以免誤用。
C. 任何為法律和/或積累知識的目的所保留之作廢文件都進行標識。
4.5.2.1工程規范
制定書面程序以確保顧客的工程標準/規格變更時,能及時審查、分發及執行,對變更之實施日期應予記錄。
4.5.3文件與資料變更
除非特指,文件和資料的更改應由文件原審批部門審批,若其他部門審批,應獲得審批所需依據之相關背景資料,變更時,在相關資料中明確修訂項目。
相關文件
《文件管理規定》 TDG-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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