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文件制訂由制定部門指定人員執行,一階文件(質量手冊)由管理者代表負責主導制訂、審核,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二階文件(程序文件)經相關部門主管制訂、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副總經理核準后實施;第三階文件(作業辦法、作業標準、檢驗標準、圖面文件、相關外來文件等由本部門制訂,部門主管審核、副總經理/管理代表核準后實施(如外來文件作為相關參考依據,需經副總經理批準后實施)、第四階文件(窗體、記錄)呈各部門主管核準后實施。
7.2.3文件之修訂、作廢由原制定部門為之,修訂、作廢及審核、批準實施等程序與原制定之程序相同,文件需附《修訂狀況表》,明確文件的版本修訂。
7.2.4文件修訂/作廢時由原制訂部門填寫《文件修訂/作廢申請單》,經相關簽核程序完成后,申請部門將《文件修訂/作廢申請單》交至文控中心,對于修訂的文件,相應修訂頁次版本/次及頁面版本/次進行修改,不得以涂改或標示摘記于原文件的方式執行。當修改之規定之次數后,應修改前份文件版次。
7.2.5文控中心將修訂之后的文件再送至相關權責人員審核、批準。正本文件由文控中心統一保存。
7.2.6對于作廢文件,文控中心依簽核后的《文件修訂/作廢申請單》,通知相關部門將作廢文件送至文控中心統一加蓋紅色“作廢”印章后作廢(四階文件自行作廢)。如文控中心保留有參考價值的作廢文件時,并在文控中心分類單獨存放。
7.3 文件之編號:
7.3.1類別代號:
7.3.1.1“QM”:質量手冊
7.3.2.2“QP”: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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